检司联合会签机制 为涉企社矫对象“解难题”
时间:2024-07-18
来源:第三检察部
作者:王鸿亮
录入:董子锋
审核:李楠
为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活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牡丹江市检察院组织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专班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问卷等方式,主动调研了解涉民营企业社矫对象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环境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司法需求,在履职中发现涉民营企业社矫对象存在请假难、涉企经营困难、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担心涉民营企业社矫对象请假外出监管难从而存在顾虑导致审批过严等问题。市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涉民营企业社矫对象范围、申请证明材料、审批标准、社矫对象赴外地监管等问题与市司法局经过多次调研协商,会同市司法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7月17日,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与牡丹江市司法局共同召开规范全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管理工作座谈会,联合会签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维护刑事执行“刚性”的前提下,体现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柔性”,为进一步服务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和提供有效服务和司法保障。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范围,依法简化了请假批准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健全了监管管理机制,对于涉民营企业社会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再犯罪或者脱管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已依法履职,不存在失职渎职的,不追究相关责任。
下一步,牡丹江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在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关口作用,继续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协作配合,共同破解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和企业发展之间的难题,既要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也要确保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的住”。近日,检察机关将对于符合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外出经营条件的人员举行司法听证会,助推该办法发挥实际效果,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