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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公开听证 让“阳光”与检察同行

时间:2021-05-24

来源:阳明区检察院

作者:阳明区检察院

录入:郑洋

审核:魏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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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近日,阳明区检察院就刘某某危险驾驶案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召开了公开审查听证会。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律师参加听证并履行监督职责。
    听证会上,业务分管副检察长阐释了公开听证的程序和意义,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办案检察官就案件中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作了详细的阐述,并对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了全面的分析。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不到120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多项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决定权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律师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次提问并发表意见。经评议,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支持检察机关对刘某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随后,阳明区检察院召开了检委会对该案进行讨论,一致同意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该决定。当日下午,承办检察官将对刘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刘某某本人。刘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阳明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真诚悔过,并表示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此次召开的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是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落实检务公开的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的一项具体举措。下一步,阳明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的联系,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让司法办案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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