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 首页/ 检察业务/ 行政检察/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三举措探索“三化”新路径 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高质效发展

时间:2023-10-23

来源:第五检察部

作者:刘佳南

录入:董子锋

审核:李楠

【字体:  

为高质效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从加强一体化工作机制入手,运用大数据赋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探索出一条规范化-高效化-精准化反向衔接新路径。

加强工作机制建设

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范化

深化一体化履职,强化“横向”“纵向”机制建设,打通行刑反向衔接对接工作渠道,形成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合力,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实落细。一是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坚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积极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建立行刑反向衔接内部协作机制以及移送案件线索登记台账,规范不起诉决定案件移送行为,确保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高质效开展。二是建立外部协调机制。加强外部协作,积极主动与牡丹江市司法局沟通协调,联合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线索移送、案件研讨等五位一体式工作机制,确保精准提出检察意见、检察建议,实现精准监督。三是强化纵向指导。近三年来,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无不起诉决定案件,所有不起诉决定案件均来源于基层院,加强纵向指导成为做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重中之重。20233月,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制作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提前谋划,组成办案专班,全市推广。9月制定了《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包括总则、受理、审查、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和附则五部分,共计18条,对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以及衔接内容等重要环节和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指导基层院进行案件化管理操作,同时,通过对2019-2023年各基层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以及涉及的不起诉决定案件罪名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对罪名归属章节的排序,制定《行刑反向衔接行动指南》,包括65项罪名(基层院办理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以及最高检培训时提及的重要罪名)涉及的刑事、行政法律以及法律释义、案件审查重点和办案流程,有效指导基层院办理各类不起诉决定案件。

聚焦数字资源应用

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高效化

积极推进大数据赋能,为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一是收集全口径数据。制作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统计表,收集全口径办案数据,摸清2019年至2023年不起诉决定案件底数,并按罪名进行归类,全面掌握每个罪名的案件数、涉及被不起诉人数、提出检察意见数、涉及的行政机关以及采纳数、未回复数,有针对性地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二是加强大数据碰撞。将自身数据碰撞与外来数据碰撞相结合,一方面将不起诉决定案件与提出检察意见、检察建议数据进行碰撞,另一方面积极主动协调行政机关,调取行政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明细,并将案件数据放入全口径办案数据XLSX表格中进行数据碰撞,对有疑点或者缺失的数据着重调卷阅卷进行实质性排查和研判分析,提升办案效率。三是形成数据资源池。对刑事检察部门新移送的不起决定案件以及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检察意见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添加到全口径数据XLSX表格中,及时更新、删减数据,形成行政反向衔接资源池,循序渐进提档升级。

更新法律监督理念

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精准化

行政反向衔接工作职能于2023714日从刑事检察部门转移到行政检察部门,要准确将行政检察监督理念及时有效融入到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当中。一是全流程监督。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不应仅局限于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提出检察意见,还应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以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始终。经研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性质不同,将此项工作分为衔接型和牵引型(相关型)二种类型,其中,衔接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重点审查在提出检察意见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是否存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可能以及法院办理涉及行刑反向衔接非诉执行案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8个方面;牵引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重点审查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或者不起诉决定案件,是否应当给予其他人员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检察部门发现刑事犯罪案件或者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不起诉决定案件涉及的其他违法人员,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案单位,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3个方面。二是分门别类监督。将2019-2023年牡丹江全市两级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案件进行汇总,以2023714日为时间节点,并按照罪名进行分类,集中研究、清理、监督,一次性解决一类不起诉决定案件,确保在案件办理、监督尺度上标准统一。三是狠抓特色监督。重点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个人信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关系到国家利益以及特殊群体合法利益或者人民群众特殊利益的不起诉决定案件进行审查,并依照以上案件的特性开展特色监督。通过办理特色案件,探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形成具有特色、有价值的典型案件。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157000
黑ICP备05000574号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