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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

时间:2019-12-24

来源:爱民区检察院

作者:爱民区检察院

录入:郑洋

审核: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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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中,因其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暑具结悔过书,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三人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宽处罚。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适当,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收到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后,一审被告人刘某某等3人却分别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爱民院认为其3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没有正当的上诉理由,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该院的抗诉意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分别判处刘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二个月。
 
    本案系牡丹江市第一起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中级法院依法支持抗诉意见的案件。被告人在一审期间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判决时得到了依法从宽处理,后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是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规避,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背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初衷,背离契约精神,并非真诚认罪悔罪,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的条件,不应再考虑认罪认罚的量刑减让,故对其判处重于一审刑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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