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为43名药品经营者除去“案底”
时间:2023-08-31
来源:林口县人民检察院
录入:董子锋
审核:魏春琪
“救死扶伤几十年,没想到卖几瓶双氧水成违法行为了,还被记入‘档案’了。”在林口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林口县某诊所经营者孙某谈到了自己的闹心事。
原来,孙某的女儿经过努力,今年终于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当全家人沉浸在成功喜悦中时,却被公安机关告知孙某曾因销售双氧水被行政处罚,无法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座谈会上,孙某向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雷表示,“笔试面试都通过了,不能因为政审给孩子拖后腿。”
“你们的闹心事就是我们的上心事。”座谈会后,陈雷检察长指派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依法调取了孙某销售双氧水案件的卷宗材料。经过调查,检察官了解到,2017年,公安机关在对孙某经营的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双氧水未到公安机关备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遂对孙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看似没有问题的行政处罚,却在办案检察官心中产生了疑问:双氧水是常用消毒药品何时成了危险化学品,销售双氧水是否需要备案,未备案对其行政处罚是否正确……面对一些列专业问题,该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第903号物质品名为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CAS号为7722-84-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第6.1号物质品名为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别名为双氧水,CAS号为7722-84-1。可以看出,双氧水,即过氧化氢溶液只有浓度大于8%的情况下,才被列为危险化学品,而医用双氧水浓度仅为2.6-3.4%,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听证会邀请的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消毒用品、药品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士当场进行了答疑解惑。该院审查案件后综合听证员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在没有对案涉双氧水浓度进行调查的前提下,认定案涉双氧水系危险化学品,以孙某销售双氧水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为由对其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这应该不是个案。”陈雷检察长听取行政检察部门案件汇报后,要求该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托派驻公安机关的有利条件,配合行政检察部门,系统梳理因销售双氧水被行政处罚的案件。经数据筛查分析比对,发现全县共有八个派出所办理了41件该类案件,43人被行政处罚,并且都记入了全国违法犯罪信息库。
该院就办案中发现的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取证不全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了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其规范执法行为,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消除影响,将被处罚人从全国违法犯罪信息库移除。检察建议在县公安局会议室当场宣告,宣告后,办案检察官王丹以《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官民”矛盾》为题,就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常见多发问题进行一一讲解,县公安局各执法大队、派出所全体干警参加讲座。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专门召开规范执法活动专项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撤销了检察建议提到的41份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违法人员信息库对案涉人员违法信息作出了删除备注。
该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和全省检察长研讨班精神,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融合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集中体现。陈雷检察长表示: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摒弃就案办案的思维定势,遵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要求,强化检察职能融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深想一层,多做一步,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揪心事、烦心事、闹心事,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